(2015)丰民诉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孙可意与李玉明诉前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可意,李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053号申请人孙可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李玉明,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孙可意因被申请人李玉明向其借款4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李玉明转移财产,申请人孙可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玉明4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孙可意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可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玉明4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