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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8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七民初字第80001号原告张某某,女,住甘肃省定西市。被告王某,男,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荔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2月5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兰七结字第05634号。婚后夫妻双方居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并于2005年4月26日生育双胞胎女儿王某甲,王某乙(9岁)。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加之婚后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使得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被告长期吸食毒品,不能戒掉毒瘾,已经严重伤害到其母女三人的正常生活,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双胞胎女孩王某甲,王某乙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述因其吸毒导致婚姻破裂不属实。如果要离婚,两个孩子也应当由其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2月5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兰七结字第05634号),婚后感情尚可。2005年4月26日生育双胞胎女孩王某甲,王某乙(9岁),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年底夫妻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婚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原告所诉其夫妻双方主要矛盾是因被告吸食毒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这一事实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确认。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存续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育有双胞胎女孩,应给予双方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只要双方以构建幸福和谐家庭为己任,多为孩子考虑,相信夫妻关系会有所转变。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荔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路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