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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欧香军与始兴县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香军,始兴县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欧香军,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始兴县太平镇。被告:始兴县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始兴县太平镇。法定代表人:陈德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育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香军诉被告始兴县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香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香军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香军撤回对被告始兴县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欧香军负担。审判长  刘秀珍审判员  刘达旗审判员  曾世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肖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