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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焦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清伟与彭学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伟,彭学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焦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张清伟,男,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勇,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学坤,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伟诉被告彭学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清伟负担。审判员  李思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松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