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向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龚伟与被申请人邓永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伟,邓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向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龚伟。被申请人邓永华。申请人龚伟与被申请人邓永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邓永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自己所有的赣***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及万某某所有的赣***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用于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龚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龚伟所有的赣***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万某某所有的赣***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冻结被申请人邓永华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赖世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