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47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黄琳,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360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95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阳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一娴审判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