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文秀与马家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秀,马家福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周文秀,女,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王晶,女,汉族,个体,系原告周文秀之女。被告:马家福,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秀诉被告马家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秀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秀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文秀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林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