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贝贝与被告李锡强、李光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贝贝,李锡强,李光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高贝贝,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锡强,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光辉,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贝贝与被告李锡强、李光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贝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源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