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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贝贝与被告李锡强、李光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贝贝,李锡强,李光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高贝贝,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锡强,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光辉,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贝贝与被告李锡强、李光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贝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源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