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袁书泽与梁增义、原审被告袁栓慈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书泽,梁增义,袁栓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书泽,男。委托代理人孟庆虎,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增义,男。委托代理人梁少博,男,系梁增义儿子。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栓慈,男。上诉人袁书泽与被上诉人梁增义、原审被告袁栓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一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书泽及代理人孟庆虎、被上诉人梁增义代理人梁少博、原审被告袁栓慈均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2月6日上诉人袁书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反诉,被上诉人梁增义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原审被告袁栓慈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反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书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反诉;被上诉人梁增义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一审被告袁栓慈自愿申请撤回一审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袁书泽撤回上诉及一审反诉;撤销(2014)灵民一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准许被上诉人梁增义撤回一审起诉、一审被告袁栓慈撤回一审反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600元,减半收取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均由上诉人袁书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郎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