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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樊小强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15号罪犯樊小强,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有前科,系累犯。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遂川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樊小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8日止。罪犯樊小强于2011年10月入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2月1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10月8日。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元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樊小强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罪犯樊小强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樊小强减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4年11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樊小强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小强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若全审 判 员  刘 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