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俞开敏、丘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俞开敏,丘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负责人王宪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詹启硕,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俞开敏,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美荣,女,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俞开敏、丘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2014)汀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三次拍卖,但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现仍在变现之中。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