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中民一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中民一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苏某甲(苏某某长子)。委托代理人苏某(苏某某次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上诉人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4)辽河基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某某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苏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旭彪代理审判员 许培民代理审判员 吴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解春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