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XX中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521号罪犯XX中,男,生于1968年10月28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4日作出(1998)成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8日作出(1999)川刑一复字第105号刑事裁定,核准了(1998)成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0日以(2001)川刑执字第136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又于2004年8月30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7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4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1日以(2006)南中法刑执字的177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以(2008)广法刑执字的46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该犯应于2018年12月29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中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1年12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45分,月均4.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XX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8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玥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