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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赵洁与孙鹤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洁,孙鹤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赵洁,女,汉族,1980年7月22日出生。被告孙鹤军,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洁与被告孙鹤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洁负担。审 判 长  靳红英审 判 员  原本立代理审判员  孙 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