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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宝合与鲁志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合。被执行人鲁志超。申请执行人李宝合与被执行人鲁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万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6元、公告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宝合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5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