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文定与罗利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定,罗利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57号原告何文定。被告罗利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定诉被告罗利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文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文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文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