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付森、侯尔广与刘付森、侯尔广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付森,侯尔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0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付森,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正,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尔广,自由职业者。再审申请人刘付森因与被申请人候侯尔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03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付森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没有查明涉案房屋的全部共有人,遗漏了诉讼当事人。2、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拒绝接受申请人增加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候侯尔广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候侯尔广根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取得了涉案房屋,且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确定他人为房屋共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应经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无论是根据法律还是依据本案实际情况,案外人侯涛均无权处置案涉房屋,因而申请人刘付森与案外人候侯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候侯尔广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刘付森目前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申请人关于原判遗漏诉讼当事人及未调查相关证据等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2点申请理由,经查,本案二审开庭是已于2014年8月7日庭审结束,二审法官在庭审中法官依法保障了刘付森行使了包括辩论权在内的各项诉讼权利。现刘付森以在庭审结束后的2014年8月29日向二审法官申请增加委托代理人遭拒为由申请再审,于法无据。综上,再审申请人刘付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付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学增代理审判员 赵友新代理审判员 周 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