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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凌海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凌海市某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凌海市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海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被执行人凌海市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镇长。王某与凌海市某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凌海民二初字第02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凌海市某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自行协商暂缓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执字第004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祝山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张铁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姜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