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4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龙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上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龙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东莞上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420号之二原告东莞市龙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阳文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贺明,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巧琴。被告东莞上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颜裕峰。委托代理人吴秀生,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原告东莞市龙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上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日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00元。原告又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后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龙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东莞市龙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龙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131元,本院退回受理费2031元。审 判 长 杨丽华人民陪审员 赖丽梅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丽娟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