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世文申请罗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文,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刘世文,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一厂第一油矿115队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21-6-602室。被执行人罗庆,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建设集团安装公司八处技术组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希望29-2-502室。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9.1万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胜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谷云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