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刑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赵清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3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清,男,1969年4月10日生,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月1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太原市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3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因吸食毒品被交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决定对赵清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清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4)交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审被告人赵清不服,以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清犯盗窃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4)交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军审判员 陈星星审判员 杨尉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旭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