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甲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系被告张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永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