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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秀英、许硕等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英,许硕,卢氏英,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24号原告:张秀英,女,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原告:许硕,男,199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原告:卢氏英,女,1938年2月3日生,汉族,住太和县。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魏兴,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负责人:闫学全,该公司经理。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英、许硕、卢氏英诉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英、许硕、卢氏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英、许硕、卢氏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英、许硕、卢氏英撤回对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秀英、许硕、卢氏英负担。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