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焦海科与孙元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898号申请执行人焦海科,农民。被执行人孙元臻,农民。申请执行人焦海科与被执行人孙元臻提供劳务着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元臻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3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审 判 长 王钦波审 判 员 刘吉波代理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