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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焦海科与孙元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898号申请执行人焦海科,农民。被执行人孙元臻,农民。申请执行人焦海科与被执行人孙元臻提供劳务着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元臻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3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审 判 长  王钦波审 判 员  刘吉波代理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