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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雪梅与X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张雪梅,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赵敏,194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梅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梅撤回起诉。案件���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 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