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房建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853号罪犯房建峰,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瑶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清南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建峰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房建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房建峰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7月31日至2014年10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21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分;2014年5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房建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建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