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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诸葛启永与叶信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启永,叶信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25号原告:诸葛启永。委托代理人:余海峰、郑加飞。被告:叶信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启永与被告叶信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支培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