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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73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古浪县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古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曾祥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