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红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兰州开元亨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兰州恒源铬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开元亨通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恒源铬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红民初字第9号原告兰州开元亨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兰州恒源铬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让宁,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开元亨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恒源铬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兰州开元亨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兰州开元亨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开元亨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2373,由原告兰州开元亨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燕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贺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