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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海商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振浩与张金凤、何益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浩,张金凤,何益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海商初字第1386号原告:黄振浩。被告:张金凤。被告:何益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振浩与被告张金凤、何益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张金凤、何益康银行存款250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之等额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汤良飞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人民陪审员  范传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俊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