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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与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小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129号被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木贞。委托代理人:程一帆。委托代理人:王赢杰。被告:宋小敏。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小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立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7701元、停车服务费1080元、能耗费885元、滞纳金3735元。经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被告宋小敏为女性,住址为长兴县雉城街道龙山雅苑皓月园2幢2单元11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为××,而向本院提交的被告身份信息上宋小敏为男性,住址为长兴县雉城街道后漾村后漾村自然村16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为××。两者并非为同一自然人。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主张权利,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被告宋小敏与原告提交的被告身份信息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