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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79号罪犯贺海军不予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79号罪犯贺海军,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八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作出(2011)溆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贺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贺海军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贺海军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海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系累犯且减刑频率过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海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红玲审 判 员  姚 云审 判 员  李玉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 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