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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高兴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高兴兰,女,汉族,��于1953年5月10日,户籍地四川省旺苍县,现住成都市双流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西凤巷。法定代表人:廖清玲,经理。本院在执行高兴兰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