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9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920-2号申请执行人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恩布兰德。被执行人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秀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受理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和办理年检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叶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