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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李先荣申请执行卜啟福、王庭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荣,卜啟福,王庭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李先荣,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苍岭镇云甸村委会迤香村3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7210071115。被申请执行人卜啟福,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东瓜镇桃园村委会迤陆河村民小组2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7102061331。被申请执行人王庭菊,女,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东瓜镇桃园村委会迤陆河村民小组2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6809241366(系卜啟福之妻)。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801号李先荣与卜啟福、王庭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玲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艳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