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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蔡华勤与冯志海、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华勤,冯志海,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4-1号原告蔡华勤,居民。被告冯志海,司机。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的蔡华勤诉冯志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坊交初字第4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黑E×××××号牌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因被告为原告垫付部分医疗费,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黑E×××××号牌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郭晓莉审 判 员  孙佩燕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