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鑫与曹县中兴学校、孙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曹县中兴学校,孙某,孙光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446号原告:王鑫,学生。法定代理人:王安胜,农民。被告:曹县中兴学校,住所地曹县北环岛东南角。被告:孙某。被告:孙光普,左右,农民,被告孙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曹县中兴学校、孙某、孙光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调解解决,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鑫撤回对被告曹县中兴学校、孙某、孙光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王鑫负担。审 判 长 王景芝人民陪审员 汤玉生人民陪审员 姚玉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