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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鑫与曹县中兴学校、孙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曹县中兴学校,孙某,孙光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446号原告:王鑫,学生。法定代理人:王安胜,农民。被告:曹县中兴学校,住所地曹县北环岛东南角。被告:孙某。被告:孙光普,左右,农民,被告孙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曹县中兴学校、孙某、孙光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调解解决,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鑫撤回对被告曹县中兴学校、孙某、孙光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王鑫负担。审 判 长  王景芝人民陪审员  汤玉生人民陪审员  姚玉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