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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秀芝申请执行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芝,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芝。被执行人: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法定代表人:陈隆江。原告王秀芝申请执行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伊宁市巴彦岱镇干沟煤矿系集体企业,其开办及主管单位均系伊宁市巴彦岱镇人民政府,现该企业已停产二年,相关部门正在对其进行清算改制。该企业财产暂无法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伊市劳仲案字(2014)第7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