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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柯商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翁小清、翁小清与郑杨婵与江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小清,江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衢柯商初字第1245号原告:翁小清。被告:江雯。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翁小清与郑杨婵、被告江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俪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翁小清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郑杨婵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于2015年1月6日对原告翁小清诉被告江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小清、被告江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小清起诉称:2014年10月7日,郑杨婵向其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4年11月6日还清,被告江雯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为借款提供担保。现借款人郑杨婵未能按时还款,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江雯承担保证责任,代郑杨婵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到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江雯答辩称:其在借条上签名属实,但是款项没有实际交付,而且借条上注明要签名按印后生效,其并没有在借条上按印。因此,不同意原告要求其还款的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原件、被告江雯的工作证、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为郑杨婵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担保以及江雯的工作单位和还款能力。被告江雯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借条未生效,款项也没有交付。被告江雯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各一份,证明借款没有交付。原告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对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针对被告提出的质证意见,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及案件事实综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聊天对象为借款人郑杨婵,且并未出现款项没有实际交付的聊天内容,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0月7日,借款人郑杨婵向原告翁小清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5分,2014年11月6日归还。被告江雯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郑杨婵。现因其未能按时还款,被告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起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被告江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他人书写的借条上签名,承诺为借款提供担保,应当视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的知晓与认可,其与原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被告作为保证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应当履行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未在借条上按印,借条未生效的意见,系对合同生效要件的理解错误。订立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合同就成立,借款合同的生效取决于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本案中,被告江雯以亲笔签名的方式对郑杨婵向原告翁小清的借款提供担保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应当对签名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对其借条未生效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借款未实际交付的意见,本案中,原告已经合理陈述了借款的交付过程并提供了取款凭证佐证,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本院认为该笔借款已经实际发生,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对其意见不予支持。被告江雯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郑杨婵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承担保证责任,代债务人郑杨婵归还原告翁小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江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郑杨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被告江雯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俪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庞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