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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19号原告张甲,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乙,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高立刚,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 判 长  李振花人民陪审员  王孝勤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