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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异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梦媛、郑文涛与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梦媛,郑文涛,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异字第00004号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张梦媛。法定代理人张涛。申请人郑文涛。被申请人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克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文涛与被申请人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张梦媛于2015年1月2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郑梦媛称,本院(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1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107号卓悦广场000609号商铺已由其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请求本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经本院审查查明,张梦媛为购买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107号卓悦广场000609号商铺,于2010年11月18日与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签订了《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26.6万元,卓越公司应当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交付房屋,并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符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提交产权部门办理该房屋产权证书等。郑梦媛付清126.6万元房款后,卓越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向郑梦媛开具了票号为00470786的售房款发票,并将房屋交付其使用。上述合同于2010年11月18日在宜昌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但至今卓越公司未向张梦媛交付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11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张梦媛将上述商铺租赁给卓越公司,由其统一管理、经营。同时查明,2014年1月13日,因宜昌港务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宜昌市诚致商贸有限公司、宜昌恒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祥隆港埠有限公司、卓越公司、吴克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所涉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同年6月27日,因郑文涛与卓越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0197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认为,在本院依据(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0197号民事裁定书对卓越公司名下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107号卓悦广场陆层000609号房屋(产籍号为:01-0050-0388-000609)进行查封之前,该房屋已卖给案外人张梦媛,张梦媛付清了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系卓越公司单方违约所致,张梦媛并无过错。综上所述,案外人张梦媛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107号卓悦广场陆层000609号房屋(产籍号为:01-0050-0388-000609)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高审 判 员  杨 楠代理审判员  侯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郦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