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明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阳,麦科特集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陈明阳,男,汉族。被执行人麦科特集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麦地路63号“麦科特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庆祥。被执行人陈庆祥,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明阳与被执行人麦科特集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庆祥持有的麦科特集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80%(其中价值10万元)的股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陈庆祥持有的麦科特集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80%(其中价值10万元)的股权。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赠与等方式进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伟光审 判 员  黄金咏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车学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