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白河执字第0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阮士界与阮班棋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河执字第00208-1号申请执行人阮士界。被执行人阮班棋。申请执行人阮士界与被执行人阮班棋提供劳务受害责任执行一案,2014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河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7377.1元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29日,本院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阮班棋存款10043.42元,2015年2月5日阮班棋给付7333.68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放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对执行请求的变更。申请执行人变更后的执行请求已经实现的,应当终结案件的执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白河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岳桂兴代理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祝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