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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志红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红,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82号原告李志红,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泥洼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毅,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杜萌,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法制科干部。原告李志红因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李志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李志红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志红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阎雪莲审判员  许 欣审判员  周 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姜尚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