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襄樊阳光一林家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襄阳市昌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樊阳光一林家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襄阳市昌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20号原告襄樊阳光一林家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亚梅,经理。被告襄阳市昌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业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樊阳光一林家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昌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樊阳光一林家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襄阳市昌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6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襄阳市昌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原告襄樊��光一林家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供曾超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檀溪花园1幢8单元2层中户住宅房屋作为担保。本院已准许。本院认为,原告襄樊阳光一林家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襄阳市昌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6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被告襄阳市昌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襄阳市昌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60000元的财产,或者扣留襄阳市昌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相当260000元的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春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明慧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