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河民初字第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兵与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曾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河民初字第0964号原告李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永祥,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与被告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鑫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