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民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阳太琴与王云芬、江志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芬,阳太琴,江志伟,江再夫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太琴。委托代理人:陈春跃。原审被告:江志伟。原审被告:江再夫。上诉人王云芬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4)台温松民初字第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云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1元,减半收取900.5元,由上诉人王云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徐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严 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