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户民初字第0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淑英与刘希忍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英,刘希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3061号原告李淑英,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希忍,男,1956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英与被告刘希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英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建航人民陪审员  高恒昌人民陪审员  肖 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