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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颜燕丹与周小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颜燕丹,男,1978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周小基,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燕丹诉被告周小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燕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淑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