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翟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7)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207号原告:翟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翟某承担。审判员 齐旭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黎静云 百度搜索“”